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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甘肅省人民政府
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(guī)則的通知
甘政辦發(fā)〔2023〕31號
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,甘肅礦區(qū)辦事處,蘭州新區(qū)管委會,省政府各部門,中央在甘各單位:
《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(guī)則》已經省政府同意,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抓好貫徹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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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????????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2023年4月1日????????????
(此件公開發(fā)布)
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
合法性審查工作規(guī)則
第一條?為了規(guī)范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,健全依法決策機制,根據(jù)國務院《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》《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(guī)定》等有關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,結合工作實際,制定本規(guī)則。
第二條?甘肅省人民政府(以下簡稱省政府)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,適用本規(guī)則。
第三條?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范圍為《甘肅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(guī)定》確定的事項。
第四條?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(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)應當根據(jù)決策需要,履行公眾參與、專家論證、風險評估以及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,并通過本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。
不得以決策承辦單位內部征求意見、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審。
第五條?決策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機構在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時,應當重點就決策事項所涉法定權限、法定程序和決策草案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,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。
第六條?決策草案提交省政府討論前,由決策承辦單位征求各方意見、合法性初審、集體研究審議后報送省政府批轉省司法行政部門(以下簡稱審查部門)進行合法性審查。
不得以征求意見、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。
第七條?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決策草案;
(二)起草說明,包括決策背景、主要內容、決策過程等;
(三)按規(guī)定履行公眾參與、專家論證、風險評估程序的相關材料;
(四)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,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相關材料;
(五)決策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初審意見;
(六)與該決策有關的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政策依據(jù);
(七)與該決策有關的統(tǒng)計數(shù)據(jù)、調查分析、可行性研究和征求意見的報告等;
(八)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需要的其他材料。
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審查部門可以退回,或者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提供。
材料提供單位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、可靠性、完整性負責。
第八條?合法性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:
(一)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;
(二)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;
(三)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國家政策的規(guī)定。
第九條?審查部門可以根據(jù)實際需要,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:
(一)書面審查;
(二)組織實地調查研究;
(三)通過召開座談會、聽證會、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聽取意見;
(四)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論證;
(五)其他方式。
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配合審查部門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,按照要求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;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協(xié)作配合。
第十條?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,應當組織法律顧問、公職律師參與并提出法律意見。
法律顧問、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,應當回避。
第十一條?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,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,一般自審查部門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個工作日;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,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;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規(guī)定辦理。
決策承辦單位補充和完善材料的時間、審查部門開展本規(guī)則第九條第一款第(二)(三)(四)項工作的時間,不計算在前款規(guī)定的審查時限內。
第十二條?審查部門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結束后,按照以下類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,并對審查意見負責:
(一)符合法定權限、程序合法、內容合法的,出具決策草案合法的審查意見;
(二)不屬于省政府法定職權范圍的,建議決策承辦單位依法向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報批;
(三)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規(guī)定的,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序;
(四)決策方案或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等不符合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及國家政策規(guī)定的,建議進行修改。
對國家尚無明確規(guī)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,審查部門可以明示法律風險,為省政府決策提供參考。
第十三條?決策承辦單位根據(jù)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。
決策承辦單位未采納或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,應當在提交省政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(jù)。
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,不得提交省政府審議。
第十四條?合法性審查意見只供內部使用,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,不得向外泄露。
第十五條?決策承辦單位或審查部門未按照本規(guī)定履行審查程序或者履行審查程序時失職瀆職、弄虛作假,造成嚴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。
第十六條?本規(guī)則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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